1.不受理。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第11條)
2.由中華郵政公司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6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違反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洩露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違反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處新臺幣30萬元150萬元以下罰鍰。
1.不可受理其請求 李4並非執法機構 應由法院發文 告知郵局 是否執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