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酒後駕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致交通危險罪:
1、 刑法第185-3條駕駛交通工具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 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其服用酒類或相類之物,至其不能安全駕駛。
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 構成要件該當性:
(1) 主觀上:行為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知道自己本身已有飲酒,還是決定駕駛汽車,具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2) 客觀上:甲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7%,已超過達公共危險罪0.05%標準,符合客觀要件,
(3) 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1、 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2、 緊急避難:
(1) 需有危難存在。
(2) 危難須具備急迫性。
(3) 需有避免危難之意思,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4) 關乎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權力。
3、 構成要件該當:
(1) 主觀上:甲認乙受傷之情況,乙威脅到他的生命,且具有急迫性無法等待救護車,因此基於避免危難意思而酒駕,符合主觀要件。
(2) 客觀上:乙因為甲的及時送醫而避免生命及失明之險境,符合客觀要件。
4、 小結:甲可依刑法第24條主張避免緊急危難阻卻違法。
(二) 結論:甲成立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但可依刑法第24條避免警急危難阻卻違法,因此甲不罰。
(一)甲之行為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 1.構成要件 A.主觀上甲酒精濃度達0.07%,已超過酒精濃度法定範圍,甲對於此具備知與欲,仍酒後該車,故該當構成要件 B.客觀上甲看到乙受到重傷,事態嚴重又等不及救護車,遂決定酒後開車,雖順利將乙載至醫院,乙也順利脫離險境,但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規定法定酒精濃度值為0.05,故該當構成要件 2.違法性 (1).依照刑法第24條之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避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緊急避難之成立:客觀上需有緊急避難之情形,而避難行為須具有必要性及法益權衡,主觀上需有避難之意思 (3).本題甲來不及叫救護車,而見事態緊急,甲自行載運是唯一救助乙之方法,且甲保全的是乙之生命法益,大於所犧牲的社會道路安全法益,合乎權衡性,故該行為不具違法性 3.罪責 甲可主張緊急避難排除行為的違法性,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