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6245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日傍晚,甲於餐廳飲酒狂歡。離開時,在小巷中忽見乙的頭部及眼睛受有重傷, 血流不止。甲見事態嚴重,等不及叫救護車,決定自己載乙前往醫院急診。甲當時 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七,意識仍十分清醒。所幸途中只有零星車輛, 甲順利將乙載至醫院。經診治後,乙脫離死亡及失明之險境。試問甲的刑責應如何 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朱
甲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條第三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客觀上,甲血液酒精濃度已達逾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主觀上,甲認識到自己有飲酒情勢,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違法性:甲可能主張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 客觀上:甲面臨若不將乙立即送醫恐有危險之緊急為難,而甲駕車將以送往醫院就診系有效之手段,由於乙傷勢屬嚴重情態,應可認自行駕車送醫乃當下必要性手段,而在衡平性層次,甲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零點零七,但意識仍屬清醒,駕車上路雖可能造成其他交通參與人之危險,但所救助法益乃是受有重傷情況而事態危及之乙,應仍通過衡平性之檢驗。 客觀上,甲認識到緊急危難之存在,亦具有避難意思。 甲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結語:甲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溫溫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一)       甲酒後駕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致交通危險罪:

1、        刑法第185-3條駕駛交通工具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   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其服用酒類或相類之物,至其不能安全駕駛。

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        構成要件該當性:

(1)           主觀上:行為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知道自己本身已有飲酒,還是決定駕駛汽車,具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2)           客觀上:甲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7%,已超過達公共危險罪0.05%標準,符合客觀要件,

(3)           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1、        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2、        緊急避難:

(1)           需有危難存在。

(2)           危難須具備急迫性。

(3)           需有避免危難之意思,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4)           關乎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權力。

3、        構成要件該當:

(1)           主觀上:甲認乙受傷之情況,乙威脅到他的生命,且具有急迫性無法等待救護車,因此基於避免危難意思而酒駕,符合主觀要件。

(2)           客觀上:乙因為甲的及時送醫而避免生命及失明之險境,符合客觀要件。

4、        小結:甲可依刑法第24條主張避免緊急危難阻卻違法。

 

(二)       結論:甲成立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但可依刑法第24條避免警急危難阻卻違法,因此甲不罰。



詳解 提供者:陳立軒

(一)甲之行為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 1.構成要件 A.主觀上甲酒精濃度達0.07%,已超過酒精濃度法定範圍,甲對於此具備知與欲,仍酒後該車,故該當構成要件 B.客觀上甲看到乙受到重傷,事態嚴重又等不及救護車,遂決定酒後開車,雖順利將乙載至醫院,乙也順利脫離險境,但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規定法定酒精濃度值為0.05,故該當構成要件 2.違法性 (1).依照刑法第24條之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避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緊急避難之成立:客觀上需有緊急避難之情形,而避難行為須具有必要性及法益權衡,主觀上需有避難之意思 (3).本題甲來不及叫救護車,而見事態緊急,甲自行載運是唯一救助乙之方法,且甲保全的是乙之生命法益,大於所犧牲的社會道路安全法益,合乎權衡性,故該行為不具違法性 3.罪責 甲可主張緊急避難排除行為的違法性,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Yiting Yao
甲是否構成185-3醉態駕駛 構成要件該當 阻卻違法:24緊急避難,不罰
詳解 提供者:37133548
無罪
詳解 提供者:allen806020409
免責
詳解 提供者:陳文憲
甲飲酒完無駕車之意,但在小巷遇見乙頭部眼睛流血所以載乙去醫院,原本是該處與酒態駕車罪,但依照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狀況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所以甲為無罪
詳解 提供者:茶包
無刑責
詳解 提供者:林伯謙
甲醉態駕駛載乙送醫,乙因而獲救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款不能安全 駕駛罪,理由分析如下: 構成要件部分,依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題所示,甲駕駛該車之時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 分之零點零七,符合該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要件,又該條立法理由以為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 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 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甲醉態駕駛行 為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依實務見解以為甲僅要認識自己體內含有酒精成分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即可,酒測值非甲應所預見之內容,甲主觀構成要件亦該當。 違法性部分,本題關於醉態駕駛救助他人之行為能否主張何種阻卻違法事由?對此,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交上易字第 606 號 判決以為倘於別無他法之情況下,酒後 駕駛機動車輛救護傷亡,其所欲保全者,為生命、身體法益之緊急危難,苟救護之對象 為妻兒,行為人因緊密生活關係,對之負有保證之保護義務,此方為義務衝突(亦為緊 急避難);苟對象為不相干之路人,則為緊急避難。基此見解,甲僅能主張第 24 條緊急 避難來阻卻違法。 第 24 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此可知,緊急避難客觀上須有緊 急危難存在,主觀上須有避難意思,行為須符合不得已且衡平性。 本題中,如題所示,乙頭部與眼睛受有重傷應屬緊急危難存在,甲主觀上有避難意思, 避難行為部分,如題所示,甲來不及叫救護車,甲自行載運是唯一救助乙之方法,符合 不得已,又衡平性判斷,甲此行為屬於攻擊性之緊急避難,而甲所保全的是乙之生命、 重大身體法益,大於所犧牲係屬社會道路安全法益,該避難行為應具有衡平性。基此, 甲能主張第 24 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甲醉態駕駛載乙送醫,乙因而獲救之行為不成立刑 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