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甲以電話恐嚇乙,經檢察官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審判中甲否認犯行,辯稱根 本沒有打電話給乙,並向法院聲請調閱乙手機門號之通信紀錄,以證明其沒有撥打恐嚇 電話給乙。試論法官於刑事審判程序中可否調閱乙之通信紀錄?若可調閱,其法律依據 為何?是否應核發調取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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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被告甲以電話恐嚇乙,經檢察官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審判中甲否認犯行,辯稱根 本沒有打電話給乙,並向法院聲請調閱乙手機門號之通信紀錄,以證明其沒有撥打恐嚇 電話給乙。試論法官於刑事審判程序中可否調閱乙之通信紀錄?若可調閱,其法律依據 為何?是否應核發調取票?
詳解
可,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調閱通信紀錄,也應該核發調取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