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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6245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聘僱外國人擔任工廠作業員,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承辦員乙提交「申請聘僱 外籍製造工人數計算表」及「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等文件。甲故意於該等文 件填入虛偽資料,企圖蒙混過關。對此不知情的乙,依法應依職權審核資料正確與 否,卻未為查證即核准甲之申請。試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林伯謙
甲故意將該不實文件填入虛偽資料之行為不成立第 210 條偽造文書罪,理由分析如下: 依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而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47 號 刑事裁定以為刑法之偽造文書,學理上大致分為 二種,即有形之偽造與無形之偽造。前者乃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作成他人名義 之文書,屬無權製作而製作,要與其內容是否真實,無何影響,例如刑法第二百十條、第 二百十一條及第二百十二條之規定者是;後者則指有權製作,但其內容卻非真實,例如同 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五條者是,二者應有區別,不應混淆。基此,第 210 條係屬有形偽造,即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作成他人名義之文書,而本題中甲有製作該文書 之權限,故不成立第 210 條偽造文書罪。 甲將該不實文件填入虛偽資料交由乙審核,因而核准其申請之行為不成立第 214 條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理由分析如下: 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又最高法院 91 年第 17 次刑事庭會議以為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 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 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 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二 百十四條罪責之可能。如題所示,乙依法應依職權審核資料正確與否,依實務見解標準, 甲此行為不成立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詳解 提供者:阿涵

(一)  甲故意填入虛偽資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為聘僱外國人擔任工廠作業員,填入虛偽資料。惟就該文件甲係為當事人,本有製作文書之權利,且甲係以自己的名義去製作該文件,並無冒用他人名義。由於本罪係處罰「有形偽造」,甲係有製作權之人且非冒用他人名義,非屬本罪之偽造。

2.     綜上,甲不成立本罪。

(二)   甲將不實之文書交由乙審核,可能成立刑法地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     本罪之成立,必須公務員對於行為人所申報之事項一經申報即有登載之義務,亦即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限,行為人方能成立本罪。

2.     本題中,甲雖將不實之文書交由乙審核,惟乙係有實質審查權限,依法應依職權審核資料正確與否,卻未為查證即核准甲之申請,據此,甲不符合本罪成立之要件,故不成立本罪。

(三)   綜上所述,甲皆不成立上開之罪。

詳解 提供者:Yiting Yao
詐欺罪 不構成偽造私文書-非全是假 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 但須審查,不成最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不作為犯
詳解 提供者:我一定要考上

㈠210 X 甲為有權製作名義之人

㈡215 O 為作業員係屬業務,亦有製作名義而登載不實

㈢216 O 提交行使主張文件內容

㈣214 X 並未達公務人員一經申報,亟需登載


詳解 提供者:Ning-Tun Chin
213 214
詳解 提供者:陳芷淳
偽造文書罪
詳解 提供者:Andy
偽造文書
詳解 提供者:EVA
甲填寫虛偽資料,可能成立刑法第212條: 依提示,甲想要聘僱外國人擔任作業員,因此向勞動部提交虛偽的文件,其有具體人類行為,並非出於意識無法支配,或是被人強破,故甲具有刑法上行為,因此成立犯罪。 甲填寫虛偽資料,可能成立刑法第212條: 依提示,甲想要聘僱外國人擔任作業員,因此向勞動部提交虛偽的文件,其有具體人類行為,並非出於意識無法支配,或是被人強破,故甲具有刑法上行為,因此成立犯罪。
詳解 提供者:AN Jia Shen
因偽造資料通過測試,但屬偽造公文書,且有詐騙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