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為聘僱外國人擔任工廠作業員,填入虛偽資料。惟就該文件甲係為當事人,本有製作文書之權利,且甲係以自己的名義去製作該文件,並無冒用他人名義。由於本罪係處罰「有形偽造」,甲係有製作權之人且非冒用他人名義,非屬本罪之偽造。
2. 綜上,甲不成立本罪。
(二) 甲將不實之文書交由乙審核,可能成立刑法地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 本罪之成立,必須公務員對於行為人所申報之事項一經申報即有登載之義務,亦即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限,行為人方能成立本罪。
2. 本題中,甲雖將不實之文書交由乙審核,惟乙係有實質審查權限,依法應依職權審核資料正確與否,卻未為查證即核准甲之申請,據此,甲不符合本罪成立之要件,故不成立本罪。
(三) 綜上所述,甲皆不成立上開之罪。
㈠210 X 甲為有權製作名義之人
㈡215 O 為作業員係屬業務,亦有製作名義而登載不實
㈢216 O 提交行使主張文件內容
㈣214 X 並未達公務人員一經申報,亟需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