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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57765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被告所涉犯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嫌,在檢察官 未授權下,檢察事務官逕行諭命被告A:「緩起訴期間一年,被告應自緩起訴處分確 定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請依法院組織法有關檢察官、檢察 事務官之職權規定,論述檢察事務官上開諭命被告A履行之緩起訴條件是否合法?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檢察事務官上開諭命被告A履行之緩起訴條件是否合法?

1.法院組織法(下稱本法)第66條之3規定中,授權檢察事務官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等。雖該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被告係屬該條之授權範圍內,但該條授權內容並不包含檢察事務官得逕命被告緩起訴處分,故該檢察事務官逕命被告之緩起訴處分條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