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審制:
1.起源:英美法系。
2.代表國家:英國、美國、加拿大。
3.成員組成:
(1)陪審員,由非專業法律人士擔任。
(2)法官。
4.審判:
(1)認定事實(有/無罪)由陪審員決定。
(2)適用法律(量刑輕重)由法官裁量。
5.優點:
(1)防止法官專擅濫權。
(2)契合當代之社會價值。
(二)參審制:
1.起源:歐陸法系。
2.代表國家:德國、日本。
3.成員組成:
(1)參審員。
(2)法官。
4.審判:
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由參審員與法官共同參與。
5.優點:
(1)判決信服度較高。
(2)避免主觀情緒過分影響判決。
(三)陪審制及參審制之差異:
1.相同點:
(1)國民主權之展現。
(2)反映人民意志於判決中。
(3)提高判決之信服度。
(4)公民法治教育。
2.相異點:
(1)審判權限:
陪審制之認定事實屬於陪審員之權限,適用法律則屬於法官之權限;參審制之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屬於參審員與法官共同之權限。
(2)量刑權限:
陪審制之量刑權限專屬於法官;參審制則屬於參審員及法官之共同權限。
(3)可否傳訊證人:
陪審制不可傳訊證人;參審制可以傳訊證人。
(4)是否須說明有/無罪之理由:
陪審制不需說明理由;參審制須說明理由。
(5)上訴事由:
陪審制重在訴訟成本及程序正義,故不許被告以事實認定有違誤為理由而提起上訴;參審制重在真實之發現,故准許被告以事實認定有違誤為理由而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