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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57765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何謂陪審制?何謂參審制?其制度差異性何在?試就其重點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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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陪審制:

1.起源:英美法系。

2.代表國家:英國、美國、加拿大。

3.成員組成:

(1)陪審員,由非專業法律人士擔任。

(2)法官。

4.審判:

(1)認定事實(有/無罪)由陪審員決定。

(2)適用法律(量刑輕重)由法官裁量。

5.優點:

(1)防止法官專擅濫權。

(2)契合當代之社會價值。

(二)參審制:

1.起源:歐陸法系。

2.代表國家:德國、日本。

3.成員組成:

(1)參審員。

(2)法官。

4.審判:

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由參審員與法官共同參與。

5.優點:

(1)判決信服度較高。

(2)避免主觀情緒過分影響判決。

(三)陪審制及參審制之差異:

1.相同點:

(1)國民主權之展現。

(2)反映人民意志於判決中。

(3)提高判決之信服度。

(4)公民法治教育。

2.相異點:

(1)審判權限:

陪審制之認定事實屬於陪審員之權限,適用法律則屬於法官之權限;參審制之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屬於參審員與法官共同之權限。

(2)量刑權限:

陪審制之量刑權限專屬於法官;參審制則屬於參審員及法官之共同權限。

(3)可否傳訊證人:

陪審制不可傳訊證人;參審制可以傳訊證人。

(4)是否須說明有/無罪之理由:

陪審制不需說明理由;參審制須說明理由。

(5)上訴事由:

陪審制重在訴訟成本及程序正義,故不許被告以事實認定有違誤為理由而提起上訴;參審制重在真實之發現,故准許被告以事實認定有違誤為理由而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