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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10983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民事法院之判決,於當事人發生者為既判力,於參加人發生者稱參加效,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第 1 項前段。試比較「既判力」與「參加效」 的不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