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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110984
科目: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丁四人為兄弟,共同達成合意,共同出資合夥之購地、建 屋自住與出售,再依出資比率分配自住與出售之利益,並於民國(下同) 62 年 5 月 22 日完成共同出資,分別出資 39%、32%、24%、5%,向 A、 B、C、D 等四人買受 A1 土地,移轉登記在甲名義之下。在建屋與出售 期間,由甲負責處理建屋與出售等事宜,甲之女兒戊,在甲之指示下, 協助行政與會計,並領有薪資。64 年建屋完成之後,甲依約定就甲、乙、 丙、丁之個別出資比率,分配自住之房屋與出售房屋之獲利,建屋所餘 之土地為道路用地 A2,甲、乙、丙、丁又於 81 年 1 月 11 日再共同購買 B1、C1 等地段土地為畸零地,並於同年 3 月 2 日完成移轉登記,登記 為甲單獨所有。甲、乙、丙、丁四人於 83 年 12 月 5 日簽立合約書,該 合約書第 1 條記載剩餘道路用地 A2 以及 B1 與 C1 土地;第 2 條記載: 「右開土地全部現在登記名義人為甲,實際係立本合約書人甲、乙、丙、 丁等四人共有,各共有人之持分各為甲 39/100、乙 32/100、丙 24/100、 丁 5/100。」;第 3 條則記載:「立合約書人等依上開持分比例享受權利 負擔義務,各不得有妨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尤其登記名義人甲亦不得有 損他人共有人之權利,立本合約書人等隨時要求為共有之登記,甲不得 異議。」甲於 87 年 5 月 25 日過世,甲之女兒戊與兒子己,並繼承登記 為上開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並於 88 年 2 月完成辦理分割登記。乙、 丙、丁於 104 年 5 月 15 日發函予戊與己,以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為由,請戊與己依約移轉上述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戊與己置之不理。 乙、丙、丁主張信託關係終止,訴請移轉所有權登記,戊與己主張甲死 亡時,借名登記契約已消滅,乙、丙、丁主張之返還登記之請求權已罹 於時效。請試論甲、乙、丙、丁之契約關係以及乙、丙、丁三人之主張 與戊、己兩人之主張,何者比較有理?(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