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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 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53356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民國 104 年內政部警政署及臺北市政府決議減化警察之協辦業務,例如協助查緝禁 菸場所、協助查緝爆竹煙火等業務,但對於協助食品安全衛生稽查或協助違法藥品 之稽查取締等業務仍維持執行。試述警察職務協助之意義及特質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凃瑩隆

警察職務協助之意義:職務協助係指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就 其職掌權責範圍內,無法獨力完成時,請求其他機關予以助力, 彼此互為協助,而使請求機關得以順利完成任務或簡化業務之 執行。 警察職務協助之特質: 被動性:原則上是以其他機關之請求為要件,旨在積極維護 國家設官分職、各有職掌之既有體制,尊重組織法上之任務 與職權規定。 臨時性:協助之事件大抵為具體單一事件,該事件處理完畢, 職務協助則應停止,此即以個案為原則,不使事件成為長期、 例行之工作。 輔助性:職務協助過程中,請求機關仍是程序上之主體,被 請求機關僅居於輔助地位,而僅就請求機關無法執行之部分 介入為補充性的協助。

詳解 提供者:braces (110警四特正取前百)




詳解 提供者:Chang Chun Yi

此為行政協助。行政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詳解 提供者:徐振家
一、警察權集中與分散 過往於警察集權時期,警察是掌握所有國家公權力之執行,也造成權利的濫用;現今於脫警察化演變下,將強制性公權力 之權限交由各該行政機關行使,警察不予介入。 二、警察的補充性原則 立法將警察立於補充性地位時,方有補充性原則,且該事物具公共性、秩序性、急迫性等,方能立法將警察立於補充性 規範。法律上、制度上將危險或危害的第一次權限,交由各專門行政機關執行,僅於該機關無法或不能及時處理該危險 或危害時,方得經請求協助,警察再行介入。
詳解 提供者:黃政燁

警察可分為廣義警察及狹義警察,就組織上為狹義,就功能上則為廣義 警察職務協助之意義為:為發揮行政一體之功能,無隸屬之行政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職務上協助。 就本案情狀而言,應屬於狹義之警察,故警察執行職務時,遭其他機關請求職務協助,有幾項特些,茲列如下: 1.輔助性:被請求機關也就是警察機關應屬於輔助的地位,主導地位在於請求機關。 2.臨時性:職務協助並非常態性,要有法律上不能事實原因或人員、設備不足時,不能獨自執行者。 3被動性:警察機關應為被動性,主導權在於請求機關。 又依據行政程序法19條,職務協助應具備: 1.因法律上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者。 2.因人員、設備不足時,不能獨自執行者。 3.不能獨自調查者。

詳解 提供者:銘
屬於補充性原則
詳解 提供者:Anthony
補充性的協助
詳解 提供者:楊詩婕
執行協助意涵: 1.職務協助:只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就其職掌權責範圍內無法獨立完成時請求其他機關予以助力彼此互為協助而始請求機關得以順利完成任務或簡化業務之執行 2.警察職務協助類型:一般協助:協助其他行政機關為一般行政行為 執行協助:協助其他行政機關為強制執行
詳解 提供者:已銓敘
這題應該不是寫行程法19條吧,應該向最佳解一樣。要真寫完19條其他題也不用寫了
詳解 提供者:k35847
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