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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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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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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530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5304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分,如何區別之?甲向乙買受土地一筆,經乙將該土地交付及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甲亦已交付價金300 萬元於乙;試問:乙之交付及移轉登記與甲之交付是否均屬物權行為?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蕥恩
(一)法律依據效力的不同區分為處分行為及負擔行為, 1負擔行為係指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係一方當事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一定給付之權利,其性質屬於相對權.對人權 又稱債權 2處分行為係指,權利人得直接之配其物,而享受其利益,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具有對世權 絕對權 又稱物權 (二) 乙將土地交付:債權 乙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物權(758) 甲交付現金:物權(761)
詳解
提供者:momo8610532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