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 1 項 第 1 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前段復規 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 35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 執照。又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 68 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 因第 35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 執照。按此些規定,若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會受到的處罰,此類處罰可能涉及 憲法所保障的那些基本權?憲法上司法院的解釋對之有何評價?請問您對司法院的 解釋,有何見解?(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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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報考軍校,但身有刺青者之 憲法權利?試依憲法規定與相關大法官解釋意旨分析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