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丁四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同意,
擅自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丙。丁發現其事後,主張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
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乙、丙三
人未經丁同意,其處分 A 地之行為,當然不發生效力。對此,甲、乙、丙三人則主
張,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其處分 A 地
之行為,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要件,當然發生效力。請就本件所涉法律爭點,說明雙
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