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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65205
科目: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丁四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同意, 擅自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丙。丁發現其事後,主張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 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乙、丙三 人未經丁同意,其處分 A 地之行為,當然不發生效力。對此,甲、乙、丙三人則主 張,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其處分 A 地 之行為,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要件,當然發生效力。請就本件所涉法律爭點,說明雙 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