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以行使 地上權之意思,在相當於三分之一部分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占有 5 年後,甲因病死 亡,其子丁在該屋繼續居住占有 15 年。試問:丁得否就該共有土地之占有範圍主張 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請求登記?(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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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請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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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時效取得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