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為夫妻,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一直賴著不還。20 年 後,甲乙離婚。離婚當日,乙向甲請求返還 100 萬元之借款及 20 年來 之利息。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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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還有一爭點:
依據民法126條,利息的時效請求權五年消滅,故乙僅得為最近五年尚未罹逾時效之利息為請求,不得就全部利息為請求。
民法145條第二項,債權人受償範圍並不包括利息在內,似可解釋為立法者認為利息請求權無特別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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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