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以乙公司向其借款,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款項。乙公
司則抗辯:本件借貸契約係由非其公司之董事長 A 所簽立,對其公司不生效力,自
無庸負擔清償責任。法院審理結果,認 A 雖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但仍擔任總經理
一職,故其有權簽立消費借貸契約,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判決乙公司敗訴確定
(下稱前案訴訟),乙公司並已給付甲款項。乙公司嗣以甲明知 A 非為乙公司之董
事長,竟與其簽訂消費借貸契約,該契約自始無效,依契約無效回復原狀、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規定,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乙公司該借款(下稱本
案訴訟)。甲抗辯:本件已有前案訴訟,故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違反既判力,退步
言之,前案訴訟中已就 A 有無權限代表乙公司簽立借貸契約為認定,於本案訴訟應
有爭點效之適用。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本案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3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