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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43973
科目: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受乙脅迫出售汽車一輛,雙方並已完成價金及車輛之交付行為。嗣後因甲心有不 甘,乃向乙表示撤銷該輛汽車出售之意思表示,設乙已將該輛汽車贈送於不知情之 丙,試說明甲向丙請求返還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甲向丙請求有理由

S345買賣契約遭 S92撤銷

汽車所有權人仍為甲

乙為無權處分人,贈與契約有效、交付行為效力未定

丙得主張801+948善意取得

第一條路:92條第二項反面解釋與善意取得發生競合,有兩說,一說可對抗善意第三人,一說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條路:因乙屬179不當得利人,類推適用183向丙請求返還。

結論若採第一條路 有兩種選擇,第二條路甲就得向丙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