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 高考三級 與 地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419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同意其弟乙無償在甲之已登記之 A 地上蓋屋自住,13 年後,甲之兒子丙想在 A 地蓋工廠,甲先不置可否,丙乃一直爭吵。又過 3 年,甲不耐煩丙之爭吵,乃同 意由丙出面以甲之名義請求乙拆屋還地,但乙以時效完成為理由拒絕之。再過 1 年,甲以贈與為原因,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遂以所有人身分請求乙拆 屋還地,乙仍拒絕之。請問:丙出面以甲之名義請求乙拆屋還地時,乙以時效完 成為抗辯,有無理由?丙以所有人身分,請求乙拆屋還地,有無理由?(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依題意,甲同意其弟乙無償在甲之已登記之A地上蓋屋自住;等同於是甲把自己的土地,已登記之A地,借給乙使用,雙方訂有使用借貸契約。

b.(1)小題:丙出面以甲之名義請求乙拆屋還地時,乙以時效完成為抗辯,有無理由?

(a)因為甲所有的土地是已登記之不動產,根據大法官107號解釋及第164號解釋,這A地所生的物上請求權(民法§767規定),沒有消滅時效制度之使用。

(b)所以縱然已經超過15年,乙仍不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返還。

(c)但是當初是甲把土地借給乙,代表甲、乙之間仍然有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所以乙是可以主張,基於這使用借貸關係,有權使用A地而拒絕返還。

(d)乙在時效抗辯是無理由,但其實乙是有占有A地的依據,有權占有。

c.(2)小題:丙以所有人身分,請求乙拆屋還地,有無理由?此小題與「誠實原則」有關係

(a)A地是甲所有,甲先把A地借給乙使用,並且交付給乙。如果今天是甲向乙請求返還,當然乙就可以主張有權占有。

(b)可是今天如果甲後來將A地移轉給丙,丙跟乙之間其實是沒有法律關係。

(c)再來使用借貸契約,只是一個債權契約,所以乙縱然基於這使用借貸契約,有可以占有A地的權源,基於債之相對性,他也是不能來對抗丙。

(d)所以如果丙取得所有權人身分之後,在以所有人之身分,請求乙返還土地(民法§767 I前段及中段),並且拆除房屋;從理論上而言,丙的主張可能是有理由的?

a但是這類情形在實務上經常發生,實務上關於這類情形的判斷標準就是,要看丙對乙主張物上請求權,有無違反「誠實原則」?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定?

b意思就是說,像本題當中的丙明確知悉,乙已經長期在這A地建屋使用,而丙仍然自甲處受讓這A地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事後在對乙主張拆屋返還A地。學說與實務上就會認為,丙這樣的主張屬於違反「誠實原則」,而且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這時候法院仍可以例外的,駁回丙的訴訟

c哪怕本來依照債之相對性,乙是不能對丙主張有權占有,但在違反「誠實原則」或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情形,法院還是可以做不同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