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既遂罪
一、構成要件要素
客觀上丙有持槍殺人之行為,且丁因此腦部中彈身亡,丁之死亡與丙之殺人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主觀上丙亦認知其著手之對象為人,亦知開槍對人射擊足以造成死亡結果,且仍著手加以實行,丙對上述事實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具備殺人故意,不法要件該當。另,丙所欲殺害之行為對象為乙,然實際殺害對象為丁,此一情況在學理上稱為等價客體錯誤,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的客體,與實際行為上所攻擊的客體雖不一致,但在刑法評價上法益價值相等,非屬重大過失,不影響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
二、違法性與罪責
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
小結:丙成立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
(二)甲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故意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一、共同正犯
所謂共同正犯,係指兩人或兩人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行為之決議,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行為人間互為補充,在犯罪行為分工與角色分配的互助合作下,共同實現犯罪行為。所謂共同行為決意,係指在「合同範圍意思內」、「犯意聯絡意思內」始足當之,方能基於共同正犯而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一部既遂,全部既遂之適用(91年台上字50號判例參照)。
二、甲是否為共同正犯
按題意,無法認知甲係基於故殺之決意要求友人丙攜槍到場助陣,因此亦無從認定甲與丙間有共同行為之決意,故無從論以本罪共同正犯。此外,一般人亦難以合理預見友人攜槍助陣時會逕自開槍射擊,因此亦無法認定甲對乙之死亡負有過失責任。
結論:甲無罪,丙成立271條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