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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 高考三級 與 地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42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女已懷孕 8 個月,民國 90 年 10 月 8 日因 X 百貨公司週年慶前去參觀、購物,豈 知是日乙携帶槍枝前去 X 公司尋找董事長丙討債、洩恨,甲為流彈擊中,雖經 X 公司警衛人員緊急送醫治療,但甲中槍之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一個月後甲情況惡 化,醫院評估甲恐不治,乃緊急對甲施以剖腹,並在甲死亡後的半小時順利取出嬰 兒 A。惟 A因甲遭受槍傷關係,出生時即罹患腦神經麻痺致一生弱智。問: 1.本案若 X、乙、丙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A 可否以自己在胎兒時,即有身 體及健康之受害而請求賠償?(12分) 2.A 對在其出生前已死之母親甲,得否以自己受有損害,依民法規定,對乙、甲及 X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3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willy
(一).A胎兒之請求權原則上以出生後非死產,說明其具有權利能力。 (二).依前項所述,胎兒以出生後非死產,具有其權利能力,對於乙具有民法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詳解 提供者:問題兒童

(二)題目媽媽甲有怎樣嗎?為何胎兒A要向媽媽請求損賠?

詳解 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樓上

A 可以請求慰問金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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