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乙之間不僅訂立3萬元的買賣契約,而且同時履行,代表也有作成物權行為;但依題意,這些法律行為,都是在甲誤認該畫為複製品的情況下作成的,所以我們可認為債權行為、物權行為都有物之性質錯誤,通通可以撤銷。
b.甲對乙部分,甲可否以意思表示錯誤發生為由,撤銷甲乙之間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a)甲發生物之性質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依題意甲又無過失,甲當然可以撤銷,撤銷的範圍,依本題而言,應該認為甲乙之間的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有發生錯誤。甲均得撤銷。再來,時間為半年,沒有超過除斥期間的一年,所以甲可以撤銷;撤銷之後,他使甲乙之間的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溯及無效,所以乙自始無取得該話所有權。
(b)換言之,乙後來將該畫出賣於丙,買賣契約部分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仍為有效。物權行為部分,仍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c)本題當中的丙,丙既然知悉甲有發生錯誤的情形,應該認為屬於惡意,所以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既然該畫仍屬甲所有,甲對丙可以依照民法§767 I前段規定,請求丙返還該畫作。
(c)所以甲對乙討論的是,可否行使撤銷權的問題?甲對丙是討論,依照這樣一個交易過程,丙有無善意取得,甲能否對丙請求返還該畫,主張物上請求權的問題?
c.第(2)題,乙得否向甲請求返還價金3萬元、2000元之締約費用,及2萬元之所失利益?
(a)3萬元指的是乙付給甲的價金,2000元就是締約費用;而2萬元所失利益,指的是什麼?2萬元所失利益,指的是乙向甲用3萬元買畫,乙用5萬元賣給丙,價差為2萬元,所以這為2萬元價差就是履行利益的意思。
(b)乙可否請求?
a乙可依照民法§179之規定,向甲請求價金3萬元,為什麼?因為依題意,如果甲事後撤銷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也會使甲收取3萬元價金喪失法律上的原因,因此甲取得之價金,就是不當得利。所以乙可依照民法§179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
b2000元就是締約費用,這是屬於信賴利益的性質。所以如果這邊的乙對於甲發生錯誤,善意且無過失的話,可依照民法§91之規定,請求甲賠償之。
c但是乙未得之2萬元所失利益(價差),是屬於履行利益的性質,不在民法§91之賠償範圍內,民法上也沒有容許乙向甲求償的依據,所以這部分乙不能向甲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