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 高考三級 與 地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42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建商建獨門獨院 2 樓透天厝 20 戶待售,乙前去參觀後,甚中意其中之 A 屋,乃 與甲所僱用之服務人員 X 簽定買賣契約,乙並對 X 給付定金 50 萬元,即房屋總價 之十分之一,惟房屋在辦理產權移轉時,X 竟以為甲要賣給乙的是值 400 萬元之 B 屋,乙在受領房屋、移轉產權時發現二者未有一致而拒絕受領。問: 1.本案甲、乙房屋買賣之契約,其效果如何?請就是否成立生效或得否撤銷論述之。 (13分) 2.如乙仍拒絕買受,因買賣該房地所為開銷、支出,以及所失利益之損害,是否可 以由何人向何人請求賠償?(12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甲乙買賣契約效力,屬有效;惟乙得主張錯誤意思表示,請求撤銷契約:

1.僱用之服務人員X,以甲建商名義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直接歸屬於本人,縱使甲建商無授予代理權於乙,基於民法第169條表意代理,表意人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表示者,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故甲乙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即買賣契約發生效力。

2.民法第88條,"物之性質錯誤"屬法定錯誤型態,基於影響當事人買賣成交甚鉅,如非出於表意人過失所致,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表意人得於意思表示之後一年除斥期間內行撤銷。

(二)乙拒絕買受,應向甲建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91條規定,為平衡表意人因撤銷權行使,致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惟其撤銷原因乃相對人明知或可得之者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