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向乙、丙、丁、戊四人分別借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 60 萬元、40 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A 地先後為乙、丙、丁、戊四人依序 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各抵押權存續中,乙為丁之利益 讓與其第一次序,丙為戊之利益拋棄其第二次序。假設 A 地拍賣所得價 金為 300 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