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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5400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乙承租一店面經營自助餐廳,未定期限,約定每月一日支付租金。三個月後, 甲發現營運收入未如預期,乃於第三個月的最後一日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理由,表示 欲撤銷該租賃契約。乙抗辯甲係動機錯誤,不得撤銷。甲主張其意思表示得轉換為 終止契約。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一)依民法§450,契約未定期限,當事人得隨時終止。本題甲向乙承租店面經營自助餐廳,並未訂立期限,依法得隨時終止之。

(二)意思表示之內容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或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若符合民法§88之規定,表意人固可撤銷其意思表示。然,動機存於表意人內心,不易為外人知曉,故單純動機錯誤,除法律明文規定外,原則上不得撤銷。本題甲向乙承租店面營業,未定期限,因營運不如預期不欲續租,然收入是否如預期,係屬甲內心之動機,依法甲自不得以此動機錯誤為主張,撤銷該租賃契約。

(三)依民法112,無效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原因,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本題依法甲無撤銷意思表示之權利,故甲撤銷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應不生撤銷之效果。然甲不欲繼續承租之撤銷意思,依本題情形,應可認為,若甲知該表示無效,亦欲為終止租約之表示。故依民法§88及§112,甲撤銷租約之意思表示,雖無效,但仍發生終止契約之法律效果,甲之主張為有理由。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甲可否主張意思表示發生錯誤,來撤銷這租賃契約的意思表示?也就是這裡有沒有發生得撤銷的問題?

(a)民法當中不是每一種錯誤類型都可以撤銷的,必須是要「內容錯誤」「表示錯誤」「物之性質錯誤」「當事人資格錯誤(重大動機錯誤)「傳達錯誤」等才能撤銷;而不能撤銷的錯誤類型為「單純動機錯誤」,就認為不能夠撤銷。

(b)依題意,甲向乙承租店面經營餐廳,預期收入多寡(預期收入多寡就是租賃店面、餐廳的原因和原由),這就是一個「單純動機」。所以甲原本預期餐廳生意會很好,後來發現餐廳生意不如預期,這就是一個標準的「單純動機錯誤」。因此這地方,不是民法當中可以撤銷的錯誤類型。

(c)甲不能主張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或者認為甲主張撤銷權行使,因為要件不符,而不生效力,不生效力其實是一種無效

b.重點是,甲主張撤銷不成功,就把它轉換為終止契約;這意思為何?

(a)依民法§450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I)。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II)。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III)

(b)所以本題當中甲乙的租賃契約是沒有訂立期限,照理說可以根據民法§450 II規定隨時終止,所以甲才會主張說我要把我不成功的撤銷轉換成民法§450 II的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甲這樣可行嗎?

a依民法§450 III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III)。所以這部分只限制於出租人,而沒有限制承租人;換言之,承租人還是可以根據民法§450 II規定隨時表示終止

b撤銷跟終止,當然效力上面略有不同,但它同樣是消滅租賃契約的一種形成權;雖然甲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88以下撤銷的要件,但應該認為甲仍然有消滅甲、乙租賃關係的意思。

c所以這時候就可以沿用民法§112,認為這無效的撤銷行為,可以轉換成一個有效的終止租賃契約之表示;換言之,當甲表示之後,甲、乙的租賃契約,就從乙收到甲的終止表示後,失其效力。

 

詳解 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