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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04667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檢察官乙依法拘提到場。乙在下午 10:40 以甲有逃 亡之虞向法院提出羈押甲的聲請,法官丙收到羈押聲請後立即開始訊問 審查,至隔日凌晨 0:30 完成審查並核發押票。請問,依據刑事訴訟法, 丙訊問甲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homasga
二、本件丙訊問甲之程序是否合法,涉及爭點有二,分述如下:
(一)本件是否違反「夜間不訊問」之規定:
1、按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第6項規定「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訓物」、「前項但書所稱之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該規定是為保障被告人性尊嚴,避免疲勞訊問所設之規定。
2、經查,本件檢察官乙係於下午 10時40分以甲有逃亡之虞向法院提出羈押甲的聲請,若乙確實於當時即已備妥同條第2項所定應備之文件,並檢附相關卷宗、證物向法院聲請羈押,尚難謂有違前開規定。然檢察官乙如係於該時,始製作羈押聲請書等文件,殊難想像能於11時前完成相關程序,進而向法院聲請,如此情形,如實際聲請時間以逾11時,則應適用第93條第5項但書之規定,法院應於翌日日間始得訊問,亦即於翌日午前8時後始得進行訊問,方為適法。
(二)本件是否違反「強制辯護」之規定:
1、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因羈押為侵害人身自由之重大強制處分,影響個人權利甚為嚴重,為踐行被告訴訟權所規範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使其得即時獲得律師之辯護,固有此規定。
2、依本案情形,法官丙於收到羈押聲請書後立即開始訊問,似未依法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且本案亦無上開規定所載但書之情形,似已違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法官丙所為之訊問難謂適法,被告甲得依法提起抗告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