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在乙所開設之餐廳工作 4 年,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惡意環境、逼迫自己離職,乃訴請乙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0 萬元。第一審判決甲就 20 萬 元部分有理由、40 萬元部分敗訴駁回。甲就 30 萬元部分聲明上訴,並追加請求乙對其職場霸凌之精神損害賠償 100 萬元。乙於第二審準備程序時,提起反訴並主張甲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原則,依約應給付乙違約金 200 萬元。試問第二審應如何處理甲之上訴聲明、追加之精神損害賠償與 乙之反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