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將其所擁有之智慧型電視(市價新臺幣 6 萬元)贈與乙,甲同時將該 智慧型電視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乙。乙隨即將該智慧型電視以新臺幣 (下同)10 萬元之代價出賣予丙,乙於自丙處受領 10 萬元之價金後, 乃將該智慧型電視之所有權移轉予丙。 稍後,因乙故意侵害甲而致重傷,甲憤而撤銷上開甲與乙間有關智慧型 電視之贈與契約。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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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416條所訂法定撤銷贈與事由,含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對受贈人得撤銷其贈與。
2.故甲雖已將智慧型電視移轉交付予受贈人乙,然因416條之規定而撤銷,則該贈與契約則自始無效。甲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民法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電視。
3.甲若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一方受有利益而他方受有損害,其間有因果關係,也無法律上利益者,得請求返還。而依照民法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原則上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倘已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依照通說見解,該價額採客觀說,故甲得向乙請求智慧型電視市價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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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可以撤銷乙之間的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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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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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主張乙係無權處分而拒絕承認,惟丙若善意,得主張動產之善意取得,此時電視之所有權人為丙。甲得依第179條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相當於價金之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