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民國 90 年與其妻前往臺中旅遊,於路旁發現有乙公司之預售屋建案乃進入參
觀,發現樣品屋有挑高設計,以夾層屋方式展示室內空間。乙公司之銷售小姐向甲
表示雖然權狀面積為 30 坪,主建物含附屬建物面積為 20 坪,但另提出廣告文宣載
明:「絕版合法挑高四米二,空間彈性多變化。」「可裝潢成四房」等文字,並附
實景照片。甲與其妻感覺空間寬敞,決定當場與乙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乙當場並
為甲仲介室內設計公司丙,與甲訂立契約以為甲施作夾層。一個月後甲詢問友人,
發現乙公司並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合法興建或增建夾層,夾層屋之二次施工係違反
建築法規之行為。甲乃立即向乙表示嗣後不再給付分期之買賣價金,乙則援引雙方
之買賣契約書之約定,以本屋預售期間所使用之說明書、廣告等僅作為參考,並非
雙方之契約內容為由,抗辯甲應繼續給付價金。試問:甲對乙之主張,依民法總則
之相關規定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