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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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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高考二級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研究#44464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甲向乙車商購買 L 牌之汽車一部,乙車商並同意提供分期繳納價金之優惠。甲乙 約定,頭期款為 20 萬,餘款 60 萬共分 24 期,零利率,每期 2 萬 5 千元。嗣後 甲發現丙購買之同款車價金為現金折扣價 70 萬元。甲乃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乙車商主張雙方未有書面契約,甲毋庸給付價金,甲之主張 是否有理由?(13 分) 附: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 為之。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 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利率。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 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⑵甲應徵乙公司之工作,並經洽得友人丙同意為甲任職乙公司將來如有肇致乙公司 損害時,負擔人事保證責任,惟並未簽定人事保證書面契約。甲任職乙公司後, 發生侵占公司對客戶應收取之款項共 50 萬元。乙丙之人事契約保證是否有效, 乙公司可否向丙請求丙應負保證責任?(12 分)
二、甲於民國 90 年與其妻前往臺中旅遊,於路旁發現有乙公司之預售屋建案乃進入參 觀,發現樣品屋有挑高設計,以夾層屋方式展示室內空間。乙公司之銷售小姐向甲 表示雖然權狀面積為 30 坪,主建物含附屬建物面積為 20 坪,但另提出廣告文宣載 明:「絕版合法挑高四米二,空間彈性多變化。」「可裝潢成四房」等文字,並附 實景照片。甲與其妻感覺空間寬敞,決定當場與乙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乙當場並 為甲仲介室內設計公司丙,與甲訂立契約以為甲施作夾層。一個月後甲詢問友人, 發現乙公司並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合法興建或增建夾層,夾層屋之二次施工係違反 建築法規之行為。甲乃立即向乙表示嗣後不再給付分期之買賣價金,乙則援引雙方 之買賣契約書之約定,以本屋預售期間所使用之說明書、廣告等僅作為參考,並非 雙方之契約內容為由,抗辯甲應繼續給付價金。試問:甲對乙之主張,依民法總則 之相關規定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有關刑法之「時的效力」(亦即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之學說有那些?我國刑法第 2 條如何規定?該條規定是否妥適?試評述之。(25 分)
⑴19 歲而且精神正常之甲,教唆 19 歲而且精神正常之乙趁機竊取 A 之行動電話。 乙聽聞甲之教唆後雖然產生行竊之犯意,不過乙並未著手行竊。(9 分)
⑵19 歲而且精神正常之甲,教唆 13 歲之乙竊取 A 之行動電話。乙聽從甲之教唆, 竊取 A 之行動電話既遂。(8 分)
⑶13 歲之乙打算竊取 A 之行動電話。乙在行竊之前請求 19 歲而且精神正常之甲義 務為把風之協助,甲當場答應。其後,在乙竊取 A 之行動電話當時,甲為乙把風 。乙竊盜既遂,而甲並未參與分贓。(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