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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3839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有線電視公司於民國100年間向台電公司租用電桿及電纜線(合稱為一 附架點)供傳輸訊號所用,雙方於租約中載明共租用附架點350點。然106 年間台電公司進行普查時,卻發現甲公司實際使用的附架點高達6,700點。 台電公司至110年5月間起訴,請求甲公司依其實際使用附架點的數量給付租金或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甲公司則以,台電公司出租電桿及電纜 線為營業出租動產,適用2年短期消滅時效,其自得拒絕給付,資為抗辯。 試問,甲公司的主張是否有理?(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Tina(112高考人事上榜)
詳解 提供者:阿肥

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租賃契約是雙方達成的合約,租金的支付是租賃關係的基本義務之一。根據合約的內容,如果租約中明確規定了租用的附架點數量為350個,那麼甲公司僅有支付這350個附架點的租金義務。然而,如果實際上甲公司使用了6,700個附架點,這超出了租約中的數量,則甲公司有可能需要支付額外的租金或返還相當於額外使用附架點的利益。

至於甲公司主張2年短期消滅時效適用於租賃契約,這取決於當地的法律規定。一般而言,租賃契約的時效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可能會受到特定法律的限制。因此,需要仔細檢視當地的法律規定,確定租賃契約的時效規定以及是否適用於此情況。

總結來說,甲公司主張台電公司出租的電桿和電纜線為營業出租動產,適用2年短期消滅時效,是否有理取決於當地的法律規定。同時,根據租約的內容,甲公司可能需要支付額外的租金或返還相當於額外使用附架點的利益。為了確定最終結果,建議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並參考當地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