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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3839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將其所有之A地出售給乙,並委請地政士丙代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因丙業務繁忙的疏失,致將甲所有之B地亦一併連同A地移轉登記於乙,嗣後甲發現丙登記錯誤,遂請求塗銷乙對B地之所有權登記並返還B 地,是否應予准許?(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C

乙應予准許甲之撤銷B地所有權登記並將其返還甲: 

  1. 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第2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 乙應准許甲撤銷B地所有權登記並將其返還甲: 
    甲原本只授予A地售出並移轉予乙,但卻因地政士丙之疏失,而將A、B兩地一併移轉至乙,為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且非該條但書表意人甲之過失,故甲應有理由撤銷乙對B地所有權之登記。
  3. 法律效果:
    甲得依民法第88條第1項向表意人乙撤銷B地所有權登記並請求返還,乙應准許甲之請求。
詳解 提供者:阿肥

地政士丙在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犯了錯誤,將甲所有的B地也一併連同A地一起登記給了乙。在這種情況下,甲有權要求撤銷乙對B地的所有權登記並返還B地。

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和權利保護的原則,丙的疏忽導致了錯誤的登記,甲因此受到了不當損失。甲在發現錯誤後及時提出要求撤銷登記並返還B地的要求,這是合理且合法的。

為了糾正丙的錯誤並保護甲的權益,應予以准許撤銷乙對B地的所有權登記,並返還B地給甲。這樣可以恢復到交易前的狀態,保障甲的權益,並使交易雙方能夠重新處理該地的所有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