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東南亞華僑,具有廚師證照,擅長烹煮東南亞料理,其向 A 百貨公
司承租美食街攤位,經營 B 美食餐廳(下稱 B 餐廳)
。甲自為被保險人,
就經營 B 餐廳之產品向 C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投保
產品責任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 6000 萬元。系
爭保險契約並有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
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
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於保險期間,甲
因食材保存不當,導致滋生細菌產生米酵菌酸,多名客人食用 B 餐廳餐
點後,出現嘔吐、腹瀉等中毒症狀,其中乙、丙等二人因此而死亡。於
事故發生後,甲與因乙、丙二人之死亡而對其有請求權之人,就民事賠
償責任為調解,甲並通知 C 公司參與。經調解委員之努力,甲與上開之
請求權人,達成以每一人賠償 500 萬元之和解方案,惟 C 公司之出席人
員丁當場向甲表示,該和解金額太高故不同意該等和解;然而,甲仍逕
與請求權人簽訂和解契約,並先行給付全部之和解金。嗣後,甲向 C 公
司申請理賠,惟 C 公司分別以甲未證明該和解金額為合理之金額外,並
表示不同意和解等理由進而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C 公司之主張有無
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