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現年 18 歲(未婚),欲向乙(現已成年)所經營之寵物店購買一隻母黃金獵犬, 價金新臺幣 1 萬元。甲向乙出示其所偽造之某大學法律系三年級之學生證,乙因此 信以為真,認為無庸再耗費心力等候甲之父母之意見,因而同意與甲締結買賣契約。 惟因甲每月固定自父母處僅獲得新臺幣 2000 元之零用錢,所以甲乙雙方約定,甲以 每月給付新臺幣 2000 元之方式分期償付價金。雖乙已將該母黃金獵犬交付予甲, 惟乙與甲同時約定,須俟甲付清全部價金後,甲始取得該母黃金獵犬之所有權。 甲因此依約定自 102 年 10 月起,每月給付新臺幣 2000 元予乙。於 103 年 1 月農曆 春節前夕,雖甲尚未付清全部價金,惟該母黃金獵犬產下三隻小犬。試問:此時甲 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甲乙買賣契約有效(債權)
1.77+79
2.惟83(因正常讀大三為21歲,已成年)
3.故強制有效
(二)零用金移轉之物權行為有效
84零用金有處分能力,物權有效
(三)母犬及小犬所有權
1.母犬所有權歸屬乙:因雙方約定停止條件,故甲償付全部價金前,未取得母犬所有權。
2.小犬所有權歸屬甲:
(1)天然孳息69,原則766,例外70I
(2)甲未付清全部價金前,未取得母犬所有權,已如前述,惟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3)故甲70I取得小犬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