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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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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年高考二級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研究#43062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現年 22 歲就讀大學法律系三年級,乙乃現年 16 歲之高中生。甲受乙父母之託付, 為乙補習英文與數學等學科。某日,甲前往乙家為乙授課後,不慎將其在夜市以 新臺幣 100 元所購買之莫札特牌巧克力遺忘在乙家。乙見其鄰居丙(現年 21 歲) 甚為心儀該盒巧克力,於是在未經甲之授權下,便擅自以甲之名義,代理甲將該盒 巧克力以新臺幣 1000 元之價格出售予丙,蓋乙向丙謊稱該盒巧克力乃自奧地利所 原裝進口。然而,事實上該盒巧克力乃係地下工廠所仿冒。甲聞訊後,雖不知乙向 丙謊稱該仿冒之巧克力乃真品之事實,惟對乙大加讚揚其所為之交易,蓋甲認為乙 代理其以新臺幣 100 元之成本,賺進新臺幣 900 元之利潤,誠屬難能可貴。稍後, 丙得知該盒巧克力乃出於仿冒之事實,因此拒絕付款,並拒絕受領該盒巧克力。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二、甲現年 18 歲(未婚),欲向乙(現已成年)所經營之寵物店購買一隻母黃金獵犬, 價金新臺幣 1 萬元。甲向乙出示其所偽造之某大學法律系三年級之學生證,乙因此 信以為真,認為無庸再耗費心力等候甲之父母之意見,因而同意與甲締結買賣契約。 惟因甲每月固定自父母處僅獲得新臺幣 2000 元之零用錢,所以甲乙雙方約定,甲以 每月給付新臺幣 2000 元之方式分期償付價金。雖乙已將該母黃金獵犬交付予甲, 惟乙與甲同時約定,須俟甲付清全部價金後,甲始取得該母黃金獵犬之所有權。 甲因此依約定自 102 年 10 月起,每月給付新臺幣 2000 元予乙。於 103 年 1 月農曆 春節前夕,雖甲尚未付清全部價金,惟該母黃金獵犬產下三隻小犬。試問:此時甲 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三、獵人甲和乙乃是情敵,某日見乙和女友外出約會,因心生憤意而埋伏在乙家外面之 樹林等待乙歸來,意圖殺害乙。黑夜中,乙之朋友丙前往乙家找乙,甲誤認丙為乙, 立即開槍射擊丙,不料因射擊技術太差未擊中丙而擊中剛好返家之乙。試問:甲應 負何刑責?(25 分)
四、甲家中經營雜貨店,財物時常遭竊,某日甲送貨完畢回家,碰見鄰居之 10 歲兒童 乙正在偷取甲收銀機之金錢,甲為了防止乙脫逃,於是持木棍將乙之腳打斷,並立 即將乙送交警察局。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