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男白天有正職工作,惟計件論酬而收入不固定,常趁著下班後或週末的空閒時間兼職擔任Uber司機。某晚,甲將最後一組客人載往目的地,關掉手機上的「Uber 駕駛端」app軟體,欲回家休息,途中因疲勞不慎撞上路人乙,甲停車察看乙,見乙身上大量流血有生命危險,於是急電召救護車救護並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救護車於五分鐘後迅速趕至,因乙有生命危險,救護車一路鳴笛狂飆,行經某一十字路口時,丙駕車不慎撞上該救護車並導致救護車翻覆,乙當場不治身亡。事後鑑定結果指出,乙被甲撞上時雖有生命之危險,但若未發生中間被丙撞上的二度車禍,幾近確定乙可以被及時送醫急救並被救回一命。甲因面臨巨額賠償訴訟,無力支付, 遂決定鋌而走險。在兼職Uber 司機期間內,得知丁家境富裕丁家白日常無人在家,某日白天甲持萬能鑰匙開鎖潛入丁宅,搜刮貴重金飾後,正欲離開丁宅之際,巧遇丁妻戊女返家,戊大聲質問甲:「你是誰?為什麼出現在我家?」,甲拿出預藏之電擊棒欲對戊女進行電撃,但因為無電流之通過而未果。甲仍趁慌亂之際逃離現場。
試問上述案例事實中,甲之行為的刑事責任為何(無須論述丙之刑責, 丙的部分不予計分)?(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