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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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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考_法律學系刑法組:刑法#99122
> 申論題
一、真心(以下稱J)一向有泡熱水澡後飲酒的習慣,某晚J泡澡後將家中半箱啤酒飲剩一瓶,由於突然有飢餓感,J隨即開車至附近超商購物。買完東西出來,J將皮包與所購物品放置車頂,正準備開車門時,超商收銀台值班人員大宇(以下稱D)衝出將了置於車頂的物品搶走,原來在結帳時,D發現了滿身酒味,又看到J即將開車,遂決定先將了放於車頂之物奪下,以阻止J開車。J一時錯愕,慌張之下誤以為遇到搶匪,不敢在現場逗留,隨即將車開往警局準備報案·由於警局停車場照明設備不良,J在倒車停車時,直至即將撞上停放於停車線旁的警用重型機,才發現重機的存在,J急轉方向盤以避免撞到重機 未料此一動作反而將車快速移向站在重機旁抽煙之未值班警員敏敏(以下稱M),M在閃躲時跌倒,膝蓋輕微擦傷。J下車將M扶起,M發現了滿身酒味,問 J為什麼酒後開車,J此時才驚覺闖下大禍 J稱自己只喝了一瓶啤酒,在購物時遇到搶匪才開 車來報案,說完J又想開車離去,M強將J帶至警局內進行酒測,發現其酒測值高達0.66。
試詳述理由說明J誤以為D為搶匪而緊急開車離開以及在停車場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50分)。
詳解 (共 2 筆)
一起撐住一起上榜
詳解 #6603267
2025/08/13
第一題 — J 的刑事責任分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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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A
詳解 #5925520
2023/09/06
➪考點:誤想防衛、緊急避難、攻擊性緊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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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論題
二、甲男白天有正職工作,惟計件論酬而收入不固定,常趁著下班後或週末的空閒時間兼職擔任Uber司機。某晚,甲將最後一組客人載往目的地,關掉手機上的「Uber 駕駛端」app軟體,欲回家休息,途中因疲勞不慎撞上路人乙,甲停車察看乙,見乙身上大量流血有生命危險,於是急電召救護車救護並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救護車於五分鐘後迅速趕至,因乙有生命危險,救護車一路鳴笛狂飆,行經某一十字路口時,丙駕車不慎撞上該救護車並導致救護車翻覆,乙當場不治身亡。事後鑑定結果指出,乙被甲撞上時雖有生命之危險,但若未發生中間被丙撞上的二度車禍,幾近確定乙可以被及時送醫急救並被救回一命。甲因面臨巨額賠償訴訟,無力支付, 遂決定鋌而走險。在兼職Uber 司機期間內,得知丁家境富裕丁家白日常無人在家,某日白天甲持萬能鑰匙開鎖潛入丁宅,搜刮貴重金飾後,正欲離開丁宅之際,巧遇丁妻戊女返家,戊大聲質問甲:「你是誰?為什麼出現在我家?」,甲拿出預藏之電擊棒欲對戊女進行電撃,但因為無電流之通過而未果。甲仍趁慌亂之際逃離現場。 試問上述案例事實中,甲之行為的刑事責任為何(無須論述丙之刑責, 丙的部分不予計分)?(50%)
#414410
一、現代學 者均承 認民族自 治原則 (Principl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業已構成國際的基本原則,試問此項原 則之基本意涵法源依據以及適用範圍為何?
#414411
二、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四年通過第 3281(XXIX)號決議,且將之 定名為「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Charter of Economics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本憲章第二條第二項 c 款規定每個國 家有權:將外國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徵收或移轉,在收歸 國有、徵收或移轉時,應採取此種措施的國家,給予適當【補】 償,【且】要考慮到他的有關法律和規章以及該國認為有關國有 化的一切狀況。因【補】償問題引起的任何爭論均應由實行國 有化國家的法院依照其國內法加以解決,除非有關各國自由何 互相相同根據各國主權平等依照自由選擇方法的原則尋求其他 和平解決辦法。 試問前述規定是否符合現代國際法的要求?又國家間同長多以 何種方法解決因徵收外國私人財產所引起之爭端?
#414412
三、締結契約可提出保留,保留的意義為何?保留提出的時機為何? 保留的效力為何?
#414413
四、何謂國際法上的責任?責任發生的條件為
#414414
一、試述國家主權豁免之理論與各國之實踐?
#414415
二、試述聯合國大會決議之法律效力?
#414416
三、國際海洋法所稱之「大陸架」或「大陸礁層」的觀念為何?又 國家在此海域究竟可以行使何種權利?
#414417
四、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年通過第二六二五(XXV 號決議,此一決 議名為「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 原則之宣言」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本決議包含有以下原則:(一)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上 應避免為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之目的或以與聯合 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脅或武力之原則。(二)各國 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之原則。 試問前面兩項原則是否構成國際法規範?又現代國家究以何方 式解決國際爭端,方可被視為不違反國際法行為?
#414418
一、甲在新莊棒球場觀賞職棒比賽,坐在內野三壘觀眾席座位,遭一記強襲界外球打穿眼镜撃中甲之左眼,治療後的矯正視力只剩0.1。首先,中職聯盟強調聯盟是社團法人,非營利單位,僅受球團委託賣門票辦比賽,收入屬球團。其次,某地方法院判決曾判決表示:聯盟已適時提醒界外球的風險,且球迷有選位的權利,若要避免被界外球擊中的風險,可選擇本後方有擋網、視線較差的位置,而選擇坐在無擋網的一、三壘觀眾席, 「可享受接视野清晰的臨場感,也可享受接界外球的樂趣,就須承受一定的風險,這是球賽的必然」 ,判決職棒聯盟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不用賠償。請附理由說明甲有無任何可能得對任何(法)人主張享有何等內容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5%)
#41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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