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男經商有成,房產無數,其與乙女結縭數十載,膝下無子。甲深感年
歲漸長,病痛纏身,恐來日無多,於是委託丙律師協助預立遺囑。民國
(下同)113 年 3 月 1 日,甲前往丙事務所預立遺囑,經丙介紹,甲同意
由事務所的 3 位員工 X1、X2、X3 擔任見證人,甲當場口述遺囑意旨,
並由 X1 筆記、X2 宣讀、X3 講解,經甲認可後,甲與 X1 等 3 位見證人
共同於遺囑簽名,並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 X1 之姓名,遺囑內容包
括甲將其所有之 A 屋贈與長年在甲宅幫傭之丁,並指定丙擔任遺囑執行
人(第 1 份遺囑) 。其後,甲之身體每下愈況,入住安養院,期間受照護
人員戊細心照料,為答謝戊,甲委託庚律師協助其以遺囑將 A 屋贈與戊。
庚慮及甲行動不便,不宜多次奔波,於是致電甲討論遺囑內容,並經甲
之同意草擬遺囑。114 年 2 月 1 日,甲在戊的攙扶下前往庚之事務所,
指定摯友 Y1、Y2、Y3 為見證人,由 Y1 宣讀及講解庚預擬之遺囑內容,
經甲點頭確認無誤,Y1 在遺囑上記明年、月、日,並加註庚為遺囑執行
人,再由 Y1 等 3 名見證人簽名,甲因身體狀況無法簽名,在庚的建議
下以蓋章代之(第 2 份遺囑)。甲於 114 年 6 月 1 日死亡。試問:
(一)甲預立之第 1 份遺囑、第 2 份遺囑是否有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