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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運輸營業:民法概要#19791
科目:鐵路◆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自幼喪父,由母親乙扶養長大。其後,甲男與丙女結婚,生有二女丁、戊與一子己。己男已婚,育有一子庚。在乙之要求下,丁、戊於甲男生前,即立有拋棄繼承之書面聲明。又己男與甲男長年來關係惡劣,在甲男死亡後1個月內,在甲男死亡後1個月內,乃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試問: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新臺幣1,800萬元,應如何繼承?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詳解 提供者:天羽
上天的保佑:丁戊兩女繼承拋棄未成功(民1174,拋棄繼承需於知悉其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命運的安排:己男拋棄成功(死後拋棄,故其子庚並未有代位繼承權)
所以, 繼承人為配偶丙及兩女丁戊....乙人算不如天算, No Su(台語)
詳解 提供者:林宣

民法第1138條有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親.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為祖父母. 再依民法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如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計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如與第二順位繼承 人及第三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計分為遺產2/1,如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計分為遺產3/2.如無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 則應霽分為全部遺產. 又依拋棄繼承,應依知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應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如不能通知,不再此限 繼承之拋棄,搠急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及1175條明文規定 本文中,丁.戊在母親乙地要求下,預先立有拋棄繼承之書面聲明,依實務見解此預先立有拋棄繼承之書面聲明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並沒有向法院申請,所以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丁。戊還是繼承人 己男乙有書面並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所以己男以尚失繼承人的身分. 又代位繼承是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尙失繼承權者,才可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定有明文,但實務見解認為 拋棄繼承不生代位繼承之效力,所以庚不能代位繼承己之遺產 以上所述,餘甲男死後,有繼承遺產之繼承人為丁,戊,丙(配偶) 所以1800*3/1=600

詳解 提供者:Viel Erfolg
拋棄繼承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提出,故丁戊生前之拋棄繼承屬無效 丙丁戊各得600萬
詳解 提供者:送小孩
請問遺產分配部分
配偶丙900+900*1/3
丁900*1/3
戊900*1/3
是這樣嗎?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詳解 提供者:ayen1022
一.拋棄繼承要件 二.拋棄繼承之限制 三.案例分析 1.己拋棄繼承有效 2.丁戊拋棄繼承無效 3.乙、丁、戊有權繼承甲
詳解 提供者:sunny
1174 1175 1138 1141 1144 1145 1800元由丁,戍均分
詳解 提供者:陳羽心
甲-----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