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的父母早逝,獨立扶養二個弟弟乙、丙成年,甲直到 45 歲才結婚,無奈婚後 2 年, 尚未有子嗣即過世。甲生前立了一份遺囑,言明由妻子丁繼承所有遺產,但乙、丙 不服。試問:乙、丙是否有權利分得遺產?(3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一)乙、丙為甲之合法繼承人
1.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此為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就由父母繼承,無父母就由兄弟妹繼承,無兄弟姐妹就由祖父母繼承。
2. 依題意,甲的父母早逝,獨立扶養二個弟弟乙、丙成年,甲直到45歲才結婚,無奈婚後2年,尚未有子嗣即過世。依上述法條規定,甲之合法繼承人為配偶丁及其兩個弟弟乙、丙。
(二)乙、丙為繼承人時,有遺產之特留分權利。
1. 民法第1144、1187、1123條規定,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①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②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③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④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⑤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 依題意,甲生前立了一份遺囑,言明由妻子丁繼承所有遺產,但乙、丙不服,乙、丙得以上述法條來爭取遺產之特留分權利,得以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為其特留分。乙和丙之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由兩人平分,各得遺產之四分之一,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因此乙、丙之特留分,各分得甲遺產之十二分之一。
詳解
一、繼承人乙、丙也有繼承權
1.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2. 民法第1144條第三款,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所以繼承人乙、丙之繼承分為1/3。
二、繼承人乙、丙得主張特留分
1.民法第1123條,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繼承分之1/3。
詳解
1138+1144+1223
詳解
乙,丙可主張特留分之法定比例按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民法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淢之,
愛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