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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15352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開車出門吃飯,因為餐廳門口已無停車位停車,甲為貪圖方便,便在餐廳外違規併排停車。由於正值交通尖峰時段,該處車流量大,騎機車經過的老翁乙因為可行駛車道狹窄,撞上甲違停的汽車倒地,頭部受傷流血不止。甲在餐廳內聽到巨響,急忙出來查看,甲雖然認識到老翁傷及頭部流血不止,不立刻送醫,肯定會喪失性命,但因擔心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便悶不吭聲地將車開走,逃逸無蹤。現場圍觀民眾以為已經有人報警,便圍在路旁評論事發經過,乙後來因為未及時送醫,死於流血過多。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於事發後將車開走逃逸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一)、本案事故並非由甲駕駛交通工具而生,甲於事故發生當下並無駕駛行為,縱其後逃逸也與本罪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甲未將乙送醫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義務遺棄罪:
(一)、依刑法第15條規定,依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危險結果者負有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此乃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而不論基於「因果前行為說」或「違背義務前行為說」,本案甲於「車流量大之尖峰時段」違規停車,皆已製造了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且業已發生,故甲對乙負有保證人地位,實屬無疑。
(二)、客觀上,甲對乙負有保證人地位,而甲害怕負責選擇開車逃逸,未對乙為必要之救助,如將其送醫;主觀上,甲雖有認識到未將乙送醫可能致其死亡,但其故意僅止於遺棄乙而導致其生命構成危險狀態之遺棄故意,甲並沒有殺害乙之意圖,故本處論遺棄而非殺人。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未將乙送醫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客觀上,甲具有救助乙之義務而未救助,與乙之死亡具有條件因果,並依照客觀歸責理論,乙之死亡可歸責於甲。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義務遺棄致死罪:
(一)、主觀上,甲對遺棄具有故意而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客觀上,甲有救助乙之義務而未救助致乙死亡。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五、甲所犯義務遺棄致死罪,已可涵括過失致死罪與義務遺棄罪之不法內涵,故僅論義務遺棄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