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住所於高雄)因經商需要資金而向乙(住所於臺北)借款新臺幣 2 百萬元, 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 因經營不善,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 二對甲發支付命令,問: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若臺北地方法院依乙 之聲請對甲作出支付命令並送達給甲,甲接獲支付命令後自知理屈而未於 20 日內 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確定 5 日後又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而聲請再審, 問:甲之聲請是否合法?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回覆 我要上榜! · B1 · 2020/05/04 的擬答:
第二小題的擬答怪怪的喔,再審之訴,是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於民國104年修正後規定,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具執行力,並無既判力(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不應由"再審程序"處理。
依據521條第3項,應提起債權不存在之確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