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1.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
2.受託人須符合信託法之信託業
3.除本業費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特定人受益
4. 信託解散時所遺留財產將由地方自治團體或類似性質公益信託法人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