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90897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甲擬將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乙承辦之重大貪 污案件交由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丙偵辦。請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 定,析述檢察長甲可否將案件交由檢察官丙偵辦?理由何在?(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homasga
二、本件檢察長甲得將案件移由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丙偵辦,說明如下:
(一)檢察一體原則:係指全國檢察官於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行使其個別固有職權,此種具有上命下從關係之金字塔型階層關係,即為所謂的「檢察一體原則」。
(二)職務移轉權:按法院組織法第64條規定「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由其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復按法官法第93條第1項第四款規定「檢察長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四、特殊複雜或專業案件,原檢察官無法勝任,認有移轉予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必要者」。此為「職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之明文。
(三)經查,本件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乙及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丙,均為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甲指揮監督之檢察官,甲自有權行使前述「職務移轉權」。又本件案件涉及重大貪污案件,應符合法官法第93條第1項第四款所稱之「特殊複雜、專業案件」,如檢察長甲認乙無法勝任,自得依法移轉由其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丙處理之。
(四)準此而言,本件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甲得依法將案件移轉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丙辦理之。附帶言之,本件依法官法第93條第2項,檢察長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而檢察官乙、丙依同法第3項應服從之,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