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所欲探究為羈押-執行之要件為何,就所見分述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03條: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合先敘明。
羈押之執行裁定應為:
一、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由法官訊問後裁定之。
二、系爭案件已繫屬第二審法院,自屬審判程序之中,殆無疑義。
三、審判中依103條第一項之要件,裁定需為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為之。
四、案內受命法官委請非合議庭同事丙法官代開延長羈押庭,自屬非法之程序。
五、雖受命法官乙再找另二位合議庭法官,共同簽名製作延押裁定書,然未經訊問程序為之,自有所非難。
準此,辯護人之抗告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