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三 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第 47 條 (公營事業之定義)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
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從法條來看,公營事業可以分為\"公有營業機關\"及\"公有事業機關\"
另外會計法對上述兩個機關亦做了定義,我節錄如下:
會計法第四條第二項「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 ,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 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