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1項7款: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2項4款: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2.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3項 (前段):
依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3.
房屋稅條例 第15條3項 (後段):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