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述體育法律與體育命令的區別:
體育法令中,包含體育法律以及體育命令,運用法律的訂定,確立我國之體育發展方向與品質,使體育行政以及機關與機構,依法執行其業務。茲將區別縷列如下:
(一)制定機關的區別:體育法律以體育署、教育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機關制定;體育法令以除了以上機關外,各直轄市與各縣市依權責制定。
(二)制定程序的區別:體育法律得由行政機關提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且修法程序繁雜;體育法令得依各級行政機關訂定,不必經立法程序。
(三)適用範圍的區別:體育法律適用全國性;體育命令適用地方性。
(四)效力與種類的區別:體育法律包括:法、律、條例、通則;體育命令包括:規則、規程、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依法位階的關係,體育法律為體育命令之母法,因此,若體育命令牴觸體育法律時,是無效力的。在權限上的,體育命令為體育法律之授權。
訂定體育法令其為重要,不僅在規劃體育政策時有所憑據外亦可確保之品質,規範體育從業人員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