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6292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6292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6292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試說明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在 10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與 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有何異同?並說明其修改認定原則之原委。 (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Evawoo
修改後
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詳解
提供者:erica987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且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有居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31天以上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1-31天,且其經濟及生活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享有全民健保、勞工保險、農民保險等社會福利保險 二、其配偶及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勞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擔任經理人、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足資證明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