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6/27+7=7/3、7/5+14=7/18
(一)人事院內涵及功能
1內涵:國公法,人事管理之效率及民主化
2.功能
(1)地位超然獨立:隸屬內閣,人事官3人,內閣任命,具身分保障,人事總裁、會議決議,事務總局執行
(2)準立法權:定人事院規則、人事院指令或程序
(3)準司法權:審不利處分,設公平委員會,查事問人
(4)改善建議:俸給或工作條件受理或自提,屬人事院職掌者,自理,非者,向有關機關提
(二)限制
1.1968前傾向「部外制」,人事制度與行政管理脫節,爾後部分職權轉向內閣總理,設人事管理局,修正朝向部內之人事管理
2.公務員不服不利處分申訴決定者,僅依人事院判決決定,再無救濟管道,對保障仍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