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詳述不動產估價應蒐集之資料及蒐集比較實例之 原則。(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 ◆ 第 22 條 |
| 所蒐集之比較標的,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 一、交易價格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方式。 二、交易條件;有特殊付款方式者,其方式。 三、比較標的狀況。 四、交易日期。 前項查證確有困難之事項,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
| ◆ 第 23 條 |
|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
詳解
1.比較法
2.成本法
3.收益法
詳解
(一)
估價 第11條:
不動產估價應蒐集之資料如下:
一、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
二、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
三、勘估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
(二)
估價 第12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
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者。
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者。
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