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 22 條 |
| 所蒐集之比較標的,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 一、交易價格及各項費用之負擔方式。 二、交易條件;有特殊付款方式者,其方式。 三、比較標的狀況。 四、交易日期。 前項查證確有困難之事項,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
| ◆ 第 23 條 |
|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