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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098年3等行政程序法#48174
科目:行政程序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命其迴避」之 意義及事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u
(一)自行迴避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等。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申請迴避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三)職權命其迴避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五項規定,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